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一、一至四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1. 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0%
2. 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5%
3. 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0%
4. 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5%
注: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二、五至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2020年:6323元×18個月=113814元
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2020年:6323元×15個月=94845元
(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醫療補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2020年:6323元×12個月=75876元
六級醫療補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2020年:6323元×10個月=63230元
(四)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1.五級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工資×60%
注: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為工傷職工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三、七至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1個月
3. 九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個月
4. 十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七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2. 八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3. 九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十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1.七級醫療補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2. 八級醫療補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九級醫療補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4.十級醫療補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四、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
(一)喪葬補助金
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020年:6323元×6個月=37938元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2020年:42359元×20=84718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本人工資×30%
注:
1.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2.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注: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金額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附錄: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果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上述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2020年度最新計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