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唐山工亡賠償及認定標準
一、工亡認定標準,認定工亡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工亡待遇簡表 | |||
適用年度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喪葬費 | 統計年度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 ||
2017 | 33616*20=672320 | 4367.42*6=2604.52 | 2016年 |
2018 | 36396*20=727920 | 4748.91*6=28493.46 | 2017年 |
2019 | 42359*20=847180元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
配偶 | 其他親屬 | ||
本人工資*40% | 本人工資*30% | ||
成年人被供養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 | |||
孤寡老人和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 | |||
歷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2009年 | 17175元 | 2010年適用 | |
2010年 | 19109元 | 2011年適用 | |
2011年 | 21810元 | 2012年適用 | |
2012年 | 24565元 | 2013年適用 | |
2013年 | 26955元 | 2014年適用 | |
2014年 | 28844元 | 2015年適用 | |
2015年 | 31195元 | 2016年適用 | |
2016年 | 33616元 | 2017年適用 | |
2017年 | 36396元 | 2018年適用 |
典型的認定標準是“三工原則”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時間、地點和原因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傷害事故導致職工死亡時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具體如下:
一般工亡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職工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亡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導致死亡。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情形導致工亡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亡: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能認定工亡的情況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亡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領取條件: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賠償公式:本人工資*賠償比例
①配偶每月本人工資*40%;
②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受人數限制);本人工資*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
③最高額限制: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月供養總和≤月本人工資
④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a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b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c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d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e工亡職工祖父母: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f工亡職工孫子女、外孫子女: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g工亡職工未成年兄弟姐妹: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3、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期限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①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就業或參軍的;
③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⑤死亡的。
4、對于工亡職工父母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沒有退休金,沒有退休金一方可否視為被供養人?
職工因工死亡時,其父母一方無收入來源,另一方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金,無收人來源的一方可以列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只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兩項,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如果職工沒有當場身亡,還會涉及到醫療費、護理、住院伙食補、交通費、住宿費等賠償項目。
3、此賠償標準中“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是發生工亡時上一年度?還是要求賠償時法庭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實務中存在一定爭議,法院判決有時不統一。筆者以為應統一以勞動有關系解除時上一年度為準,而勞動者死亡時勞動有關系終止,故以工亡發生時上一年度統計數據為準;诖嗽砣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他
1、本人工資怎么計算?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指河北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人社險中心函〔2020〕4號
關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全國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847180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請各地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