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工傷賠償標準
一、烏海工傷賠償一覽:
醫療費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伙食補助費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交通、食宿費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兩地往返交通費憑據報銷)】
工傷保險基金
康復治療費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醫療期工資
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
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
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
一次性
傷殘醫療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內蒙古標準
五級26個月,六級23個月,七級16個月,八級13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7個月。職業病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內蒙古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內蒙古標準
五級26個月,六級23個月。七級16個月,八級13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7個月。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內蒙古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
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全國一口價)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
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50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00元*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631元*7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31元*7個月)= 110834元(賠償金額)。
三、賠償申請指南
工傷保險部分烏海市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烏海工傷保險辦事指南地址(網址):http://wh.nm12333.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烏海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